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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级残疾鉴定丢了在哪里能补到
释义
    本文介绍了残疾鉴定报告的遗失问题以及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办理残疾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评定结果的人员,需要重新进行评定并录入。而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各种身体损伤和器官功能缺失等情况。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法律分析
    一、关于残疾鉴定报告的遗失问题
    残疾鉴定报告通常由鉴定单位出具,并会在鉴定单位留存。
    办理残疾证必备的条件: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办理流程:(一)评定当日将评定好的残疾表交回县残联,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评定结果的录入评定,对于不符合评定结果的重新予以评定再录入。(二)待一批要办理的残疾证全部审核录入后由县残联理事长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报市残联复审。(三)复审通过以后统一打印证件,到市残联办理。(四)办理好残疾证统一登记,并保留评定结果备案。再按乡镇统一发放到各乡镇,由各残疾人专委电话联系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到所在乡镇领取。办理材料:
    1、残疾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病例诊断证明到当地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通过初审,填表,照相(免费)。
    2、到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去评定,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二、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二)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三)全身瘢痕面积<5%,但≥1%;
    (四)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五)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六)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七)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八)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九)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十)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十一)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十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十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十四)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十五)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六)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七)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三、伤残评定等级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残疾人的残疾状况需要定期进行鉴定,并保存相应的鉴定资料。然而,如果在残疾鉴定报告遗失,可能会给残疾人的权益带来影响。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的残疾状况需要定期进行鉴定,有关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的鉴定报告,应当归入残疾人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销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残疾人的残疾状况需要进行残疾鉴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对残疾人的残疾状况进行相应的残疾等级的划分,并保存相应的残疾人的残疾状况档案。如果残疾人的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残疾人的档案保存单位或者残疾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另外,有关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的鉴定报告,应当归入残疾人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销毁。如果因特殊原因,确有少量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的鉴定报告丢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残疾人的档案保存单位或者残疾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报告,并提供证明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丢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残疾人的残疾状况鉴定报告遗失问题,应当遵守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对残疾人的残疾状况进行相应的残疾等级的划分,并保存相应的残疾人的残疾状况档案。同时,如果残疾人的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残疾人的档案保存单位或者残疾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因特殊原因,确有少量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的鉴定报告丢失的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残疾人的档案保存单位或者残疾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报告,并提供证明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丢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残疾鉴定报告的遗失问题以及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同时,提到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关伤残评定等级标准和待遇的相关规定。最后,提醒读者注意残疾证的办理和伤残评定等级的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康 复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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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