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下核定征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 2、应当设立账簿而未设立的企业;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 4、设立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凭证不齐全,难以查账的企业; 5、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责令后逾期仍未申报的企业; 6、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