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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售卖过期食品应该如何处罚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情节严重,将吊销许可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相关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其次,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将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最后,如果情节严重,将吊销许可证。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拓展延伸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 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改变食品加工场所;
    6.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
    7. 食品包装或者食品容器、运输工具等存在缺陷;
    8.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虚假宣传;
    9. 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故意提供虚假的食品信息;
    (二)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擅自停止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结语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关于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措施以及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的列举。售卖过期食品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因此,我们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不售卖过期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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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