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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释义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对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限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了复议请求,此请求被受理后,相关职员是需要在两个月内得出复议结果的,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的结果不满,但是却没有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复议的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时效限制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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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