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类型问题: 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种类的判决或裁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作出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五、一审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或继续审理。 六、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七、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适用于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