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法规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本条是对行政机关所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以下三种: 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或者虽然提出了申请但未获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加处原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对其科处罚款,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到期又未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加处罚款,然后申请法院执行。该加处罚款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中争议颇多,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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