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中的一种形式吗 |
释义 | 悬赏广告是一种吸引读者参与活动或任务并给予奖励的广告形式。要约则是指当事人向另一方表示愿意订立合同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意思。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形式。如果失主不按照悬赏广告支付报酬,拾得人不可以留置拾得物。但如果失主不按照悬赏广告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留置拾得物,但需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已发布悬赏合同的撤销问题也应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相关部门。 法律分析 一、关于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分析和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的一种广告形式,旨在吸引读者参与某个活动或者任务,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表示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意思。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中的一种形式。因为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有意向让读者参与某个活动或者任务,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要约。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中的一种形式。悬赏人以公开方式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失主不按悬赏广告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留置拾得物吗 失主不按悬赏广告支付报酬,拾得人不可以留置拾得。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 但是,如果失主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拾得人也不可以留置拾得物,因为拾得物与支付报酬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已经发布悬赏合同可以撤销吗 悬赏合同可以撤销,但撤销悬赏合同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拓展延伸 失物招领和悬赏广告虽然都与财产有关,但它们的法律关系不同。 失物招领是指当物品丢失时,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招领启事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方式,寻找失主。在这种情况下,招领人只是寻找失主,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归失主所有。因此,失物招领与招领人之间存在财产权关系。 而悬赏广告则是指在报纸或者网络上发布悬赏广告,以奖励找到某个失踪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悬赏人通过悬赏广告悬赏金钱或者其他奖励,以鼓励人们提供有关失踪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因此,悬赏广告与悬赏人之间存在财产权关系。 失物招领和悬赏广告都涉及到财产权关系,但它们的目的和实施方式不同,因此它们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结语 结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中的一种形式,失主不按悬赏广告支付报酬,拾得人不可以留置拾得物。已经发布悬赏合同可以撤销,但撤销悬赏合同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依据 价格法(1997-12-29)\t第十五条\t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t第二十五条\t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五十七条\t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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