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案中的举证责任是谁 |
释义 | 高空坠物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还是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过错推定适用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二、高空坠物侵权人如何追偿 我国现行的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法都尚且不够完善,也正是在难以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通过举证倒置的原则实行连坐法,所以在对被侵权人进行了赔偿以后的追偿问题并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在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虽然是按照连坐板来承担的,但实际上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也是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当中规定的高空坠物的连坐并不违反举证原则。对于高空坠物伤亡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如果高空坠物物业有处罚吗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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