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外国人犯罪的追究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外国人犯罪的追究适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这里所说的“适用本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这里所说的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军用的,也可以是民用的;既指航行途中,也指停泊状态;既指在公海或公海的上空,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别国也有权管辖)。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刑法属地管辖都有哪些例外情形 刑法属地管辖有三个例外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两类案件强调的是身份诉讼。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适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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