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权益 |
释义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保障。非婚生子女可以选择跟父姓、母姓或第三人姓。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包括选择姓氏、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要求,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有监护权,兄姐有义务承担监护责任。生父母有义务赡养非婚生子女,并为其承担民事责任。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受到保护,禁止歧视和危害行为,确保其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是保障其享有同等权利的前提。 法律分析 孩子随父姓,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文化中,爸爸在家庭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孩子的姓氏一般跟随父姓。但是法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未婚生育的情况,那么非婚生子女户口随母姓可以吗?有什么具体规定? 非婚生子女可以跟爸爸姓,也可以跟妈妈姓,还可以跟第三人姓。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 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5、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保障 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结语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选择权是根据我国法规而定的。根据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选择跟父亲姓、母亲姓,甚至可以跟第三人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姓氏选择权、生活费用和受教育费用的要求,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同时,非婚生子女也有监护权和被监护权,以及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社会应禁止并打击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并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确保他们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亲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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