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权证可以补办,补办不动产权证的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出具房产证、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等; 3、在报纸上发布权属证遗失声明三十天后,方可申请补发; 4、六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权证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发布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补办不动产权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补办不动产登记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