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登记申请是干嘛的 |
释义 | 失业登记有以下作用: 1、对国家而言,是统计人口就失业状态资料的基础数据。 2、对个人而言,失业证是领取失业保险的合法证明。 3、失业证由市劳动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街劳动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4、失业证用于记载城镇劳动力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是失业人员求职和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并实现再次就业的凭证。 5、持有蓝印户口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在每年年底持户口本和失业证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 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还有以下几点: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失业金申领金额有以下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金的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高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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