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的分类及判断共有部分是否具有独立性的方法。根据结构、利用上的独立性,共有部分可以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还可以分为全体共用部分和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所有权分为三种形式: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实际生活中,共用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所属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类型。 法律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可以分为两类: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判断共有部分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区分这两类部分的关键。 法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于结构上、功能上与建筑整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约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本可以成为专有部分而依规约成为共有的共用部分。 这种区分有利于明确共有部分的范围。从共用部分的所有关系出发,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这种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区分所有人对共用部分所承担的维护、维修等义务。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的区分,以该共用部分实际上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抑或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为标准。 二、建筑物所有权分为哪些形式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种类,依各国实务和立法,计有以下三种,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 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认定方式不一样,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比如共用的楼梯或者电梯,或者其他的共用物品,就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 拓展延伸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的认定是建筑物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业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以及拥有建筑物全部或者部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这些共有部分可以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两种。 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某个部分,例如房间、厨房等,其所有权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有。共有部分则是指建筑物内除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例如电梯、走廊、门厅等,其所有权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在建筑物管理中,业主之间需要明确共有部分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如果业主之间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还需要注意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舒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的认定是建筑物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确保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结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可以根据其结构、利用情况及是否具有独立性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在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等义务上有所区别,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建筑物所有权可以分为纵割式、横割式和混合式三种形式。其中,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建筑物较为相似,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较少,因此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用部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不同的情况对应的认定方式不一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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