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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签署妊娠期自动离职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释义
    妊娠期自动离职协议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存在法律限制,女职工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权。女职工在妊娠期、产假和哺乳期受到法律保护,公司不得解雇、降低待遇或终止合同。如公司违法不给予补贴,女职工可采取上述维权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因为妊娠期的女职工不能正常付出劳动,因此有些公司为了减轻财务负担,在录用的时候先跟女职工签妊娠期自动离职协议。而有些女职工为了尽快争取一份工作,也会同意公司的这份协议,但是真正到妊娠期的时候因为会享受不到该有的津贴补助,这个时候女职工想要反悔,但又白纸黑字的签了协议,因此也不知道怎么维权。
    在法律上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明确要求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公司事先跟女职工约定妊娠期自动离职协议书,其实在法律上还是过不去的,权益受损的女职工可以及时去维权保护,具体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
    1、找公司协商
    因为妊娠期自动离职协议跟公司发生纠纷之后,如果不想把关系闹僵,可以先试试和平地找对方协商。要是你觉得困难的话,在协商的时候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跟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找人来调解
    如果你公司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还是不履行的,那么,你现在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去投诉反映
    公司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跟女职工签订协议,在经过上述途径处理之后还不肯遵守法律规定的,现在你最好是及时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
    4、去劳动仲裁
    要是按照上面的解决途径,对方还是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你现在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去法院起诉
    如果按照上述几个途径都不能解决问题的话,你也不需要着急,现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决劳动争议,并赔偿你的损失。
    另外,现在许多公司都会以女职工“三期”做文章,损害女职工的权益,总的来说女职工“三期”期间受到如下的保护:
    1、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问题,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公司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最后,公司不能以女职工“三期”问题任意辞退,并且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给予相应的补贴,要是公司违反规定不给补贴的,那么女职工同样可以按照上面的维权方式及时主张权益。
    结语
    女职工在妊娠期面临的问题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公司与女职工签订了妊娠期自动离职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女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权。此外,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也享有法律保护,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降低待遇或任意辞退,同时应按法律要求提供相应补贴。如公司不履行义务,女职工可以采取上述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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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