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转业安置政策是什么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三、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