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预付款扣还计算方法 |
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工程预付款,并根据材料及构件比重逐步扣回预付款,发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竣工结算文件则默认认可。 法律分析 (1)在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 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其中,起扣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T=P-M/N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已完成工程价值;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工程预付款退还规则及计算方式 工程预付款的退还规则及计算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当发生预付款时,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预付款可能需要退还给支付方。退还规则一般包括退款条件、退款比例、退款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计算方式则是指确定退还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涉及到各种因素如项目进度、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等。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金额可能是全额退还或部分退还。合理的退还规则和准确的计算方式能够确保工程预付款的合理管理和公平处理,维护各方的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发包人未答复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文件内容,并按约定处理。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并应得到支持。工程预付款的退还规则及计算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虑工程进度、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等因素。合理的退还规则和准确的计算方式能够确保工程预付款的合理管理,维护各方的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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