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置房写一个人名字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拆迁房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子拆迁所获得的财产及利益与另一方无关。拆迁房中仍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拆迁房是夫妻婚后所得,那么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未婚、婚外同居,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除另有约定外,夫妻中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先行取得对方的同意。如果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给出有力证据证明,且法院又无法查实的,该部分财产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