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结果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