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死后其财产如何分割? |
释义 | 儿子死后,其财产分割应遵循法定继承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的继承权。遗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一般原则是均分,但对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或公平原则来分割财产,如有分割纠纷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法律分析 一、儿子死后其财产如何分割 1、谁有继承权 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同等地位的继承权。 2、遗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如你儿子已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即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他配偶,一半属于他的遗产。 (2)他个人的财产均属于遗产 3、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是均分,如有年幼尚未成年的子女,法院会给他们适当多分(具体多分多少,属于法院自由裁量) 二、遗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这类型的财产分割除了死者父母有权继承外,死者的妻子及其子女也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利。通常情况下是按照医嘱来继承,如果尚未立遗嘱的以公平原则分割财产,对于弱势方多加照顾。如果出现分割不均甚至纠纷的话,不妨委托专业的律师由他们代为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遗产分割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继承人的顺序、遗产范围和分配原则等。在分割遗产时,一般应均等分配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承担主要扶养义务等情况下,可以给予特殊照顾或多分遗产。对于这类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确保公平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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