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用是如何分担的 |
释义 | 诉讼费用是如何分担的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责,离婚案件一般平分;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6、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诉讼费申请费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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