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债权如何对应 |
释义 | 债权债务的抵消原则及要件。债权债务可以通过约定抵销或法定抵销来实现。法定抵销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而约定抵销则可以涉及不同种类的债务。抵消的要件包括: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这些要件的满足才能实现债权债务的抵消。 法律分析 一、债权债务如何抵消 1、债权债务,可以约定抵销或者法定抵销。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相抵销;而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并且债务可抵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予以抵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有哪些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1)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2)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结语 债权债务的抵消可以通过约定抵销或法定抵销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双方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并且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必须是能抵消的债务。因此,在债权债务抵消中,需要满足以上要件才能实现有效抵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