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业拆借合同效力的认定 |
释义 | 对于同业拆借,我国主要由《商业银行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规范。认定同业拆借合同效力,主要是看该拆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同业拆借合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强行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虽然《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属于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对于法院裁判案件只起参照作用,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因此,《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是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的授权性规定,与《商业银行法》具有同等效力,《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可以作为认定同业拆借合同效力的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拆借的主体必须适格。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 (2)就拆借的期限而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3)就可以拆借的资金而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4)就拆借的资金用途而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5)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6)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同业拆借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第(1)、(3)项的,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违反上述第(2)、(4)、 (5)项规定的,合同约定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拆借限度部分、超出拆人资金比例的部分无效,以及关于收取回扣和好处费的部分无效,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同业拆借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上述第(6)项规定是对同业拆借合同形式的要求,即同业拆借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未签订拆借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仍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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