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对房子使用权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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