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况如果出现需要写不服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起诉状。 法律客观: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