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犯罪被监视居住能不能逃跑?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涉嫌犯罪的人需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的特殊情 法律分析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能否逃跑? 在监视居住期间,涉嫌犯罪的人不能逃跑。在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1. 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自杀或者在逃; 3. 案件的重要证人、重要鉴定人、重要协助调查人或者重要关系人在逃或者需要限制其行动; 4. 社会危害性较大,案件情况紧急。 但是,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等,则不得适用监视居住。 此外,监视居住的期限也有一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人应当遵守特定的规定,如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通信等。如果被监视人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才能适用。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并适当考虑被监视人的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结语 在监视居住期间,涉嫌犯罪的人不能逃跑。同时,根据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都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一百二十九条\t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三百零三条\t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执行期满,看守所应当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一百五十四条\t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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