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
释义 | 法律上的收养,是指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行为为社会正常发展所需。 《民法典》设立有收养一章,对收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法律明确。收养的法律关系中,通常存在三方关系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根据规定,具体有: 1. 被收养人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3. 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条件适当放宽。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只有1名子女的限制。 另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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