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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
释义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单纯的债权转让,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特征是救济途径单一,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风险高但有利益。
    法律分析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实质上是单纯的债权转让,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根据《民法典》第76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相比,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以下特征:
    (1)救济途径单一,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
    (2)风险与利益并存,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风险高,但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拓展延伸
    当事人达成无追索权保理协议:保障双方权益的合作安排
    当事人达成无追索权保理协议,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该协议为保理商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合作安排,其中保理商同意在发生违约情况下放弃追索权。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理商也无权要求其返还已融资的款项。这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当事人的风险,增加其融资的灵活性,并提供更多的资金流动性。通过达成无追索权保理协议,双方可以建立起一种互信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结语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债权转让协议,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根据民法典第767条规定,保理人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具有救济途径单一和风险与利益并存的特征。通过无追索权保理协议,双方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合作安排,旨在降低当事人风险、增加融资灵活性,并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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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