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迁户口结婚迁户口的如何办理 |
释义 | 结婚户口迁移手续如下: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双方(男、女)结婚证; 2、双方(男、女)身份证; 3、双方(男、女)户口本; 4、以上三种证件复制件(其中户口本只需户主、本人的那两页复印件); 5、计生证明。 二、由迁出户口一方所在的村委出具计生证明。 三、由迁入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计生证明)到迁入方所在的公安局填写户口迁入申请书。 四、由迁入方所在公安局出具对迁出方的户口接收证明。 五、迁出方拿着所有资料(含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出方原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出。 六、迁入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迁出方的户口准迁证)到迁入方所在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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