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商业银行的分立,商业银行的分立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商业银行的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立具有法律效力,包括银行的存续、解散、设立,股东改变,债权、债务的承受等。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银行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银行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 第—,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 第二,分立是银行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银行分立后,或者以原来银行的解散而成立新银行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的银行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银行,而原来的银行仍然得以存在的形式出现。因此,从实质上来看,银行并没有消灭,只是同原来的银行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第三,分立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由于银行的各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银行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法律约束力。 (二)分立的效力 商业银行分立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银行的存续、解散、设立 派生分立中原有一方仍然存在,但由于分出去一部分,应当到工商行政机关办变更登记手续,分出去的一方应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原来银行解散,分立若干银行的,原来银行应当办理解散手续,分立银行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二,股东改变 银行的分立不单纯是财产分立,还有股东的退出或者重新加入。派生分立的股东可以从原来银行分离出来,加入新设立的银行或者仍然在原来的银行中。也就是说,银行的分立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的消灭,股东仍可以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银行分立以后的各方,应当无条件地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接受自己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债务。如果分立银行不承担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商业银行分立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将其业务、资产、负债等权利和义务分别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 首先,商业银行分立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分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其次,商业银行分立可能会对原商业银行的客户产生影响。客户有权选择继续在原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或者选择到新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原商业银行需要保障客户的权益,并及时告知客户新的银行信息和业务流程。 最后,商业银行分立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在分立过程中,各方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受到保护。因此,各方需要确保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并在分立协议中进行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分立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各方充分考虑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各方还需要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以确保分立行为的合法性和客户的权益。 结语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银行的法律行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是指一个银行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派生分立是指一个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也是银行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效力。银行分立后,或者以原来银行的解散而成立新银行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的银行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银行,而原来的银行仍然得以存在的形式出现。分立后,银行的存续、解散、设立、股东改变、债权、债务的承受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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