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技术方不以专利形式,不能以货币计价,可以转让,则不属于公司法承认的出资类型,应特别约定:第一种:技术方只提供少量现金出资,如1%,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规定,各股东权益、表决权、股利权的比例,股东出资1%的,可以享有99%的表决权和股利权,这是公司法允许的。第二类:技术方的现金出资由投资者提前支付,股利以后使用。以上两种方式需要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达成特别协议,不能随意应用模板,否则容易出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