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共三十六条,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八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九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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