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规定。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诱蚀、漏液等情况,也应报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诱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综上,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