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关于救助他人的规定具体如下: 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丈夫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3、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此即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务的职责;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收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