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送达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
释义 | 公告送达方式的选择对于送达效果至关重要。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选择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可以实现广泛、正规、权威的公告范围。而对于下落不详的情况,可以同时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易于民众知晓。此外,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也提供了互联网发布公告的选择。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下落不明仅指在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点上,且原告有举证责任。在无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律分析 一是在法院张贴公告; 二是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三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前两种方式,具有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之优,但存在公告范围窄、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足。后种方式有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之优,但存在耗资费时、民众难见难知之不足。因此,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务必区别对待。 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对下落不详的受送达人,宜并用两种张贴公告方式,以求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走进平常百姓的生活,我们也可偿试单独或并用快捷简便覆盖面广泛的互联网发布公告,以期让受送达人可以多渠道获知相关信息。 从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一种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另外一种是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也就是说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从法律规定来看,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下落不明”的概念。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人民法院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只要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人民法院就可以使用公告送达。可见,“下落不明”仅指在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点上,而不是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必须经历某个时间段。在核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应注意不能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其次,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问题上,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是说,原告在起诉时,除了提供被告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外,还应该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因此,对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应该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结语 在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时,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可以选择在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扩大公告范围。对于下落不详的受送达人,可以同时采用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方便民众知晓。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也可以尝试使用互联网发布公告,以覆盖更广泛的受送达人群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形。在确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需要注意确凿的证据,而且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若原告无法调查取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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