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 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 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