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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法规灌区用水实行什么的制度
释义
    律师分析: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水行政部门是灌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灌区内市、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市、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渠首枢纽等重要控制性工程、总干渠、跨市的干渠和分干渠,由省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跨县(市、区)的干渠和分干渠,具体管理权限由灌区工程所在地市政府确定;其他干渠和分干渠,由灌区工程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推动灌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有效防治污染,求灌区内建立三级河湖长制和四级林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灌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分级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灌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城乡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效益提升、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执法监管等工作。省及灌区内市、县级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并禁止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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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