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是必须的 |
释义 | 不是必须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如果当事人愿意去办理公证手续,可以去办理公证,因为有利于辨别离婚纠纷中的婚前财产,可以有效避免之后夫妻因离婚所带来的财产纠纷,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大有帮助,但是法律并不会强求夫妻一定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 一、离婚后想把房子给孩子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将房产过户给孩子需要的手续是: (1)携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赠与过户手续; (2)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与,公证手续不是必须办理的;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二、婚前财产加名字 婚前财产加上名字,应当是有用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正常情况下,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拥有所有权,当事人愿意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另一方的名字加上的,视为将婚前财产赠与对方,愿意和对方共同享有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名字加上后,对方对婚前财产就拥有所有权,婚前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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