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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侵犯人身自由权
释义
    一、非法侵犯人身自由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主要是: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
    4、侵害通信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2)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错误地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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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