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送达相关司法解释,电子送达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电子送达是一种便捷、省时、省力的法律传递方式,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受送达人需明确同意并在确认书中确认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的电子媒介需核对准确,如传真、电子邮件等。若受送达人要求纸质文书,法院应提供。当事人可通过签名码签收电子送达文书,其保存在下载目录中。电子送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过程。 法律分析 一、电子送达相关司法解释 电子送达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电子送达要注意哪些问题 电子送达要注意的问题有: 1.电子送达要经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只有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才能采用电子送达发送,否则,就应当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3.对受送达人的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媒介要核对准确。在向送达人发送诉讼材料前,要核对确认受送达人的电子媒介是否准确无误,防止出现差错。 4.采用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如果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三、电子送达文书怎么签收 当事人可以用签名码签收电子送达文书。签名码是一组16位的数字组合或者6位的数字与字母组合,包含在法院发送的通知短信中。电子文书会保存在下载时选择的目录中,如果忘记可以搜索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还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特点,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以轻松网上接收诉讼文书,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结语 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送达方式,已经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采用电子送达时,双方需注意确认送达地址、核对收悉媒介的准确性,并提供纸质文书给需要的受送达人。当事人可通过签名码签收电子送达文书,这种方式不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还能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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