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之义务。它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其中,共同的性生活义务是其重要内容。所以,同在一屋如设屏障分别生活者,不是同居。反之,虽一屋有多室但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者,仍不失为同居。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内容。对此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