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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释义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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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