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假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
释义 |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3、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计算基数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60%。 另外,员工生病有3个月到24个月的病假,具体安排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2)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2个月; (5)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病假后不能继续休年假的情形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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