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法院时予以支持的。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是受害者用被损车辆正在进行货物运输或者是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的停运的损失的,法院时予以支持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该进行赔偿。受害者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道路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