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上海公积金还商贷流程 |
释义 | 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是一项方便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还贷方式。通过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具体条件包括公积金账户已满12月汇缴额、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相关提取条件。办理流程包括去贷款行开贷款证明、上人行网站打印申请人征信报告、携带银行证明、人行征信、申请人身份证去申请人公积金开户行办理 法律分析 感谢查阅《上海公积金还商贷流程及办理公积金还商贷手续》相关资讯。以下是去年的相关资讯,暂时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有关公积金还商贷的方法,一直是购房人们最关心的话题。公积金用途那么多,还款方式各有不同,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完全又是两码事。 Q1:什么是公积金逐月还商贷? A: 1、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采取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 2、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后,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委托和职工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每月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Q2:办理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A:1、您的公积金账户月已满12月汇缴额; 2、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符合宁金管规〔〕2号、宁金管规〔〕2号、宁金管〔〕73号、宁金管〔〕79号等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提醒:1、同一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签约还商贷; 2、此业务目前仅适用于市公积金贷款,省公积金暂无法办理。 Q3:办理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A:1、去贷款行开贷款证明; 2、上人行网站打印申请人征信报告,注意,必须人民银行版,不能用银行版; 3、携带银行证明、人行征信,申请人身份证去申请人公积金开户行办理; 4、如办理成功,即可公积金逐月代扣商贷; 提醒:1、如主贷人不签约还贷,只签配偶的公积金用于还贷,则须去配偶的公积金汇缴银行办理签约。 2、当月签约,次月生效。签约当月的贷款仍需自己归还。该签约还款的业务采用的是报销制,即您上月正常还款后公积金中心会在次月将您的公积金当月汇缴额自动汇入您的还款账户。签约人全部转账公积金金额小于等于每月还贷金额,公积金不够归还贷款的部分,请贷款人及时将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以免发生贷款逾期。 Q4:办理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所需材料有哪些。 拓展延伸 公积金还商贷是指购房者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并在偿还贷款过程中,将每期还款额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偿还商业贷款。商贷是指购房者通过商业贷款购买房屋,并在偿还贷款过程中,将每期还款额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新、维修自住住房。而商业贷款则是指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或进行商业投资的贷款。 公积金还商贷的流程一般为:购房者每月将当月公积金还款额划入还商贷银行卡,用于偿还商业贷款的还款。剩余未还贷款则通过公积金网站或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还商贷的利率相对商业贷款较低,但具体利率可能因银行和城市不同而有所差异。此外,在还商贷过程中,购房者还需要关注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细节,以确保每月还款额正确无误。 公积金还商贷作为一种贷款方式,对于购房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购房者仔细阅读相关政策和规定,了解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细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根据以上资讯,公积金还商贷是指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采取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办理公积金逐月还商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积金账户已满12个月汇缴额,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相关提取条件。办理流程包括去贷款行开贷款证明、上人行网站打印申请人征信报告、携带银行证明、人行征信、申请人身份证去申请人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签约成功后即可公积金逐月代扣商贷。所需材料包括公积金还款申请书、公积金卡、身份证、户口本(仅限已婚家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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