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企业估值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1、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 (1)往来账款; (2)存货;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3、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 一、企业破产清算时是如何确定资产的价值的? 1、货币资金属于无需变现的财产,可用来直接清偿债务; 2、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易于变现的财产,可通过银行、证券市场迅速变现;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属于评估变现财产,需经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后再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等方式实现变现; 4、应收账款属于协商变现财产,应该由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变现; 5、长期待摊费用,由于它的货币性支出已经发生,且大部分已经没有实体存在,因此这部分财产已经不能变现,应作为破产企业的损失。 二、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有哪些?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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