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数据主体的权利共有三类:第一类是维护主体尊严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第二类是消极控制数据使用的权利,包括清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拒绝权、拒绝自动分析权;第三类是数据移转权(数据携带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