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黑组织应的特征 |
释义 |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涉黑犯罪自首算立功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即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结合P2P非法集资案件,列举一些常见的立功表现: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如果是P2P的几个涉案人员A、B、C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则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罪)属于立功;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的,不属于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要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配合抓捕。如果仅仅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等,不属于立功表现。但若同时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3、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如果是亲友提供线索的,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5、规劝同案犯归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和立功有着十分复杂的情形,这影响到法院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采纳,最终影响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判定。故在诉讼中,证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常重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形成对自首和立功的正确认识,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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