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专用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构成: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帐凭证。 二、专用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2、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 3、个别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