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公用面积可以共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用建筑面积的构成,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等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法律分析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拓展延伸 哪些公用面积不可以共享?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公用建筑面积的,除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需要外,不得分摊。因此,在公用建筑面积的分配上,业主之间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另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公用建筑面积的使用权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买卖。因此,在公用建筑面积的使用上,业主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理的使用。 结语 公用建筑面积由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等组成,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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