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三性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应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能证明案件真实,不依赖主观意识存在;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合法性要求证据按法定程序提供或调查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负责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可通知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结语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性质。首先,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不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其次,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关联,能够说明案件的真相。最后,证据必须合法,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调查收集,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有需要,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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